违反坟莹建制

发布时间:2022-05-08  浏览量:

    除了“侵葬”、“盗葬”之行为并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审断之外,对于违反坟莹建制的行为,巴县官府也并没有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惩处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上海公墓,径山竹茶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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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在中国古代社会,坟莹自有定制,官品越高,则占地愈广,坟也愈高。同时,碑褐上的题字,碑身碑首的尺寸,已经首蚁的形状和花样均标示墓中人的身份。此种规定为古代坟莹建制的不移之原则。如有违反,法律则严加惩处。

    道光十一年(1831年),巴县的智里的徐朝相因为向徐椿索借不允,便挟嫌报复。徐朝相于是具告徐椿所修生莹将肖氏坟尾占压,并违例修造坟。后官府查明,徐椿所修生莹并未将肖氏坟尾占压,徐朝相属于妄控。但是,徐椿所修生莹上有“二龙抢宝”的牌坊,左边修的是“抱龙传柱”,右边修造“大舜耕田”的人物,碑高一丈有余。对于此类违例造坟的行为,明清律皆规定要严惩。“明清律皆规定器物之类违式僧用者,有官者仗一百,罢职不叙,无官者五十,违式之物并责令改正。”但是,官府认为徐椿所修生莹实属违例,但是“姑念徐椿乡愚无知,从宽免究,将徐椿薄于掌责”。而对于徐朝相的挟嫌妄控的行为进行责惩,令徐朝相协同徐椿将所修坟莹上的“二龙抢宝”以及人物一并划去。

    从此案的官府处置之中,可以发现对于民间的违反法律定制的行为,并未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,官府更多地采用了教化的方式要求违反之人进行改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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