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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5-08 浏览量:
由于风水树同普通林木不同,清代法律对于盗伐风水树的行为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定。《大清律例》中的《盗园陵树木》条规定到:“凡盗园陵内树木者,皆(不分首从,而分监守、常人)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者,(首)杖八十。(从减一等)。若计(入己)赃重于徒杖、本罪者,各加盗罪一等。(各加监守、常人窃盗罪一等。若为驮载,仍以毁论。)为了更细致地区分盗砍他人坟树的初犯、再犯等犯罪行为,清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条例,该条例规定:“盗砍他人坟树,初犯杖一百、枷号一个月;再犯杖一百、枷号三个月,计赃重于满杖者,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;犯案至三次者,即照窃盗三犯本例,即赃分别拟以军流、绞,侯其纠党成群旬口之间叠次窃砍至六次以上,而统计树数又在三十株以上情同积匪者,无论从前曾否犯案,即照积匪猾贼例拟军;如连口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、树数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者,照积匪例量减拟徒,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”。由此可见,清政府对于盗伐风水树的行为打击力度比较大。但是,从巴县档案的记载来看,巴县政府并没有依据大清律例进行惩处。

例如,乾隆三十五年(1770年),唐应坤因王仲一砍伐其祖坟风水树而将王仲一具控案下。该案中,王仲一之田业同唐应坤南界相连,地名小屋,唐应坤的界址之内蓄有黄连古树一根,作为培植祖坟风水之用。后王仲一将唐应坤界内的此棵风水树砍伐私卖,被唐应坤以“估砍惊犯事”具控。此类盗伐莹木的行为依据《大清律例》的规定应当处以仗刑。但是,此案后由陈仕荣和李如松等人进行调解,要求王仲一将所砍之黄连树退还唐应坤,该调解结果得到了官府的认同,官府并没有依照清律的规定对王仲一实施杖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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